经贸学院 校字[2018] 第106号 吕红军签发
bet(中国)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按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专职人员,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师资、后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和主管上述工作的各级领导。
第二章 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品行端正,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则,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第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确定研究实习员职务:研究生毕业且任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或本科毕业且任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满1年,或专科毕业且任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满3年。
(二)晋升助理研究员职务: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且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
(三)晋升副研究员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中级职务满5年,或获博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满2年。
(四)晋升研究员职务: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五)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来我校工作时间须满1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六)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合格及以上(晋升助理研究员近四年考核、晋升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近五年考核)。如考核未达到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按考核不合格年数顺延
申报。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五条 申报确定研究实习员,除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科学基础理论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教育管理现状,能运用教育管理知识和手段进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有一定工作实绩,能写出一般性论文、调查报告、或带有研究性工作总结。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除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的运用和贯彻;
(二)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担任现职后,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科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作出概括和说明。
2.熟悉和掌握必要的高等教育管理信息资料,对资料有一定的分析和运用的能力,能够对本校教育管理信息较好地掌握和定期进行分析,供领导参考。
3.能够选择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有一定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课题独立进行研究。承担某一方面管理工作的专题研究或调查研究二至三项,写出有一定应用价值的专题研究或调查报告三篇及以上。
4.正式刊物上发表或有关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管理方面论文一篇及以上。
(三)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语言表达及文字表达能力。起草一般工作总结或报告三篇及以上,质量较高,对改进管理工作有一定作用。
2.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独立处理管理工作中较复杂问题,起草或修订各类规章制度或改革方案或规划三篇及以上,被校采用,质量较高,执行效果好。
第五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 申报晋升副研究员,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高威信,能组织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担任现职后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基础坚实、知识面广,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对高等教育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作出新概括和说明。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教育管理方面论文、调查报告5篇及以上,经省内专家认定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2.对高等教育管理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提出了重要的新观点,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正式发表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较高学识水平的专著或合著,本人完成六万字及以上。
(三)管理能力强,具备下列条件:
1.实践经验丰富,善于应用教育管理科学理论解决管理工作中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每年作形势报告或专题讲座二次及以上,或起草综合性的工作总结和报告三篇及以上。
2.政策水平高,能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疑难问题,任期内起草政策较强的文件四件及以上,被学校采用。
3.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任期内起草指导性强的改革方案或规划四篇及以上,对提高管理研究水平有显著作用。
第六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报晋升研究员,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很高的威信,能组织完成重大课题研究,经国内同行专家认定,业绩突出。
(二)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担任现职后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基础雄厚,对高等教育管理有开创性研究成果,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提出了有重大价值的新观点和新资料,有高水平的调研报告、论文或专著。对高等教育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说明,经国内专家认定有重大学术或应用价值。
2.正式出版教育管理方面的有创见性的专著。(担任主编者本人撰写部分应不少于十万字)在全国教育界有一定的影响。
3.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教育管理方面论文、研究报告五篇及以上。
(三)具有很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下列三条中的两条者:
1.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任期内作形势报告或专题讲座五次及以上,或起草综合性的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五篇及以上,其中三篇及以上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2.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善于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起草各类规章制度或政策性较强的规定五种及以上,并被学校党、政或教代会通过正式使用。
3.具有开拓精神,善于创造性工作,起草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改革方案或规划三种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在国家级专业会议上交流。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校长、主管校长主持下进行。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分学院(部、处、中心)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两级组织进行。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最终评审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设组长1人。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育管理研究学科评议组,参评人员按本人任现职以来从事教学、科研、师资、后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具体工作岗位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参评对象所在部门成立评议组,负责向学校推荐参评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3至5名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例会评审期间,由学校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监察,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为参评对象时,该成员应回避。
第八章 评审(推荐)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评审权。
第十五条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资格的晋升,须经评议组推荐后,评委会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 评议组由组长主持评议(推荐)工作,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组组织本部门符合资格人员进行述职,评委对参评人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不可弃权)。评价结果过半数(含)“同意”的,具备参加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评议组直接推荐评委会)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bet(中国)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对参评者的研究能力、组织能力和科研等成果实行量化评审。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组织学科组评审专家对被评人的参评成果,以匿名方式进行评审。对参评人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综合评价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
第二十条 评委会在评审限额内,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名,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九章 评审(推荐)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推荐部门按本评审办法中的任职条件审核申报人员资质。符合资格人员填写相应职务的《评审表》,向评议组述职,展示研究、学术以及其它业绩和成果。评议组按有关评审条件组织评审,通过后向学校推荐参评人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须经评议组组长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审核推荐人员名单并报主管校长。
第二十三条 公示参评人员名单及研究、科研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科评议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审议评委会评审结果,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解除未满一年者。
2.道德品质败坏,侵害师生合法权益,言行不当影响学校稳定和荣誉者。
3.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4.违背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经学校处理未满三年者。
5.有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行为者。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九条 评议组推荐名单(由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参评人研究及科研成果和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学校进行公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当日或评审(推荐)结果产生当日起,至少公示三日。
第三十条 参评人员对审查结果或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申请。人事处经初步审查后,就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在当日给申请人明确答复。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人事处牵头组成校复审委员会。校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相关界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在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系指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期刊和报纸字数按我校科研管理部门现行规定执行)、纵向科研课题、公开出版的著作以及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非本专业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按所晋升专业的科研成果对待;在论文集和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职称评审论文参加评审;习题集、资料汇编、文件和条例汇编、指导书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科研成果申报。
参评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新调入教职工在其他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应从取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计算,且须有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级别、经认定并获得奖励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执行。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须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或署名通讯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撰写并发表的论文,申报人博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申报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研课题,在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的科研业绩申报时,如通过评审的,该课题结项后不得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科研成果申报。
公开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教材三类。著作类科研成果的标准及类别按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及认定的结果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出自本专业领域,非本专业领域的奖励项目或相关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需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只能提供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的科研成果和获奖项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人事处负责参评人员的资历、年度考核结果认定;科研处负责参评人员的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是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未达到基本条件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如存在政治立场模糊、学术行为不端、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票否决,且三年内不得参评。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bet(中国)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bet(中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 办法
抄 送:王书记 吕校长 方副校长 李副书记 靳副校长
bet(中国)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