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学院 校字[2019] 第 20号 吕红军签发
bet(中国)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满足学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坚持教学和科研并重;严格执行各级职务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程序评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各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教师申报确定或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工作;师德高尚,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更好地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确定助教职务:须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确定讲师职务:须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
(三)晋升讲师职务:须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获第二学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晋升副教授职务:须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获硕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6年。申报人员应参加过经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结业。
(五)晋升教授职务:须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且任副教授满5年,或获硕士学位且任副教授均满5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且任副教授满7年。获得博士学位,科研、教学成果丰硕,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者,可以提前1-2年破格晋升教授职务。申报人员应参加过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及相当水平的研讨班、讲习班进修,或未取得博士学位者,应进修过本专业博士学位主干课程,或申报人员参加过经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结业。
(六)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来我校工作时间须满1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第三章 助教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确定助教,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参加省高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考核合格。
(二)承担1门本科生课程的助课任务,效果良好。
第四章 讲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七条 申报晋升讲师,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须达到学校要求的基本课时量。以科研、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工作为主或兼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应完成规定工作量的1/3及以上。参加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可适当减免工作量。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公共课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学生满意度较高。近两年,年度各项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如各项考核未达到合格者, 当年不得申报且按考核不合格年数顺延申报。
(三)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实践技能,胜任所教课程各实践环节教学工作。
(四)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学科教学中,积极承担班导师等工作,教书育人效果好。
(五)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两项。
1.教学建设与成果:
(1)参与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不限排名)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6)或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5);
(2)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不限排名)或省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校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4);
(3)校教学观摩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4)校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5)市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
注:如获更高奖项,在评审中可对照相应级别赋分。
(6)参与指导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指导教师;
2.科学研究与成果:
(1)在学校规定的三级A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并完成校级纵向课题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市级及以上纵向课题1项;
(3)参编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4)校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第五章 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报晋升副教授,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须达到学校要求的基本课时量。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生产经营工作为主或兼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授课时数、授课门数上可适当降低要求,但不能低于规定工作量的1/3。
(二)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公共课的讲授工作(1门为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专业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学生满意度较高。近五年,年度各项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如各项考核未达到合格者, 当年不得申报且按考核不合格年数顺延申报。
(四)能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是其中的骨干成员。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学科教学中,积极承担班导师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五)专业课教师能承担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六)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三项。
1.教学建设与成果。
(1)参与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5)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4)或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3);
(2)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5)或省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4)或校级教学团队成员(排名前3);
(3)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示范性实验教学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4)或省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示范性实验教学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
(4)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4)或省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或校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教育部的产学合作育人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4)或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6)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校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奖者(排名第1);
(7)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排名前2)或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排名第1)或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指导教师;
(8)校优秀教师或校优秀青年教师。
2.科学研究与成果:
(1)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在学校规定的三级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三级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2)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有经费支持的市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有经费支持的校级纵向课题;
(3)主持完成横项课题累计到账经费4万元及以上;
(4)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译著2部(每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或统编教材1部或副主编省部级规划或统编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6)国家级科研成果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科研成果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市级科研成果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7)获国家职务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6)或市厅局级及以上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1项。
第六章 教授职务任职条件
第九条 申报晋升教授,除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须达到学校要求的基本课时量。以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生产经营工作为主或兼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授课时数、授课门数上可降低要求,但不能低于规定工作量的1/3。
(二)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中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具有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公共课的讲授工作(1门为公共基础课或公共选修课);专业课教师须独立、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学生满意度较高。近五年,年度各项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如各项考核未达到合格者, 当年不得申报且按考核不合格年数顺延申报。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能有效地组织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能够指导实习实训。专业课教师能独立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学科教学中,积极承担班导师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六)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的能力,能指导青年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七)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出版专著1部),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三项;破格晋升者,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五项。
1.教学建设与成果
(1)参与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排名前2)或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
(2)国家级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2)或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3)省级及以上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或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
(4)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示范性实验教学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或省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或示范性实验教学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
(5)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主要参与人(排名前2)或教育部的产学合作育人项目负责人或省级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负责人;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7)国家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或省级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
(8)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排名第1)或2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排名第1)或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指导教师;
(9)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省部级及以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2.科学研究与成果
(1)在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在学校规定的三级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三级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评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
(2)参与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其他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3);
(3)主持完成省部级纵向课题1项(到账研究经费1万元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纵向课题2项(累计到账研究经费1万元及以上);
(4)主持完成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8万元及以上;
(5)完成并正式出版学术独著1部或独立译著2部(每部不少于10万字);
(6)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主编国家级规划或统编教材1部或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主编省部级规划或统编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7)国家级科研成果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前2)或省级科研成果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或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8)获国家职务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市厅局级及以上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2项。
(9)省级优秀青年学者或省级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万人层次入选者。
第七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校长、主管校长主持下进行。职称评审(推荐)工作分学院(部、中心)评议组(以下简称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三级组织进行。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最终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个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教育学、文学和艺术学、理学和工学5个学科评议组,参评人员按本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和申报类型参加相应评议组的评审。
第十二条 有参评对象的各学院(部、中心)成立评议组,负责向学校推荐参评人员。各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由5至7名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原则上须具有教授资格。
第十三条 评委会例会评审期间,由学校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监察,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 评议组、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为参评对象时,该成员应回避。
第八章 评审(推荐)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具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的评审权。
第十六条 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晋升,须经评议组推荐后,经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评审通过。
第十七条 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组长主持评议(推荐)工作,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议组组织本部门符合资格教师进行述职,评委对参评人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评价结果过半数(含)“同意”的,具备参加学科评议组的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评委会根据《bet(中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试行)》(见附件),对参评者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实行量化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组织学科评议组评审专家对被评人的参评成果,以匿名方式进行评审。对参评人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综合评价结果为“同意”和“不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审限额内,按评审分数由高到低排名,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对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方能通过。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九章 评审(推荐)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考核推荐。严格按照本评审办法中的任职条件审核申报人员资质,符合资格人员填写相应职务的《评审表》,向评议组述职,展示教学、科研以及其它业绩和成果。评议组按有关评审条件组织评审,通过后向学校推荐参评人员名单。推荐人员名单须经评议组组长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审核推荐人员名单并报主管校长。
第二十四条 公示参评人员名单及教学、科研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公示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者;
2.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解除未满一年者;
3.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在课堂上散布反动或不道德言论者;
4.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5.违背学术规范,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经学校处理未满三年者;
6.教学工作考评不合格者;
7.有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行为者。
第三十条 对于到校工作后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与现从事专业不符的学历不允许作为参评条件。在国外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需有教育部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议组推荐名单(由各二级学院及教学部门进行公示)、参评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和评委会评审结果(由学校进行公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当日或评审(推荐)结果产生当日起,至少公示三日。
第三十二条 教师对审查结果或评审(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申请。人事处经初步审查后,就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在当日给申请人明确答复。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人事处牵头组成校复审委员会。校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相关界定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系指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期刊和报纸字数按我校科研管理部门现行规定执行)、科研课题、公开出版的著作以及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非本专业领域的科研成果不按所晋升专业的科研成果对待;在论文集和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职称评审论文参加评审;习题集、资料汇编、文件和条例汇编、指导书等,不作为职称评审科研成果申报。
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新调入教师在其他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应从取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计算,且须有以bet(中国)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级别、经认定并获得奖励的决策咨询类科研成果,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执行。
教师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学术论文(含教学研究论文),须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或署名通讯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撰写并发表的论文,申报人博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申报人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在研课题,在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的科研业绩申报时,如通过评审的,该课题结项后不得作为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科研成果申报。
公开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教材三类。著作类科研成果的标准及类别按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规定及认定的结果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出自本专业领域,非本专业领域的奖励项目或相关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需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只能提供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的科研成果和获奖项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人事处负责参评人员的资历、年度考核结果认定;教务处负责参评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与成果等认定;科研处负责参评人员的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未达到基本条件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申报人如存在政治立场模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不端、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票否决,且三年内不得参评。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bet(中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2.bet(中国)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试行)
bet(中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 办法
抄 送:王书记 吕校长 方副校长 李副书记 靳副校长
bet(中国)办公室2019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