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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中国)教师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2019-10-24  

 

 

 

 

 

 

经贸学院    人字[2019]      第12号    吕红军签发

 

 

bet(中国)教师出国进修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在职教师出国进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选派原则

第一条 结合学科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按需选派,学用一致,保证质量。

第二条 鼓励赴国(境)外一流学校和学科专业留学与合作研究,提高派出效益。

第三条 支持拓展多种经费渠道,扩大教师出国进修规模。

第二章 选派类型

第四条 公派出国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行为,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由单位根据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选派赴国外执行访问进修、合作研究、讲学等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单位公派出国。以上两种行为均属公派出国。

第五条 自费出国

除公派出国以外的出国行为属于自费出国。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出国学习或科学研究的任务。

第八条 具有相当的业务素质和学术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九条 外语水平良好,其中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按申请当年国家基金委文件相关外语水平要求执行。

第十条 遵守外事纪律,承诺按期回国。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须提前至少3个月向学校提出相关申请。出国人员的申请、审批、延期,实行院(部)和学校二级管理。院(部)负责初审,审批权在学校。具体申请及审批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填写《bet(中国)教职工出国申请表》。

2.部门初审。个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所在部门领导,初审通过后,由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

3.学校审批。申请者所在部门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表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将申请表上报校领导审批。

4.办理手续。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至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以工作为主的合作研究、任教及培训等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保留基本工资,停发其他津贴、奖金。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部分正常缴纳。由学校代缴的个人社会保险比例部分,从其基本工资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出国人员应在归国后一周内至财务处补缴所欠款项。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停止一切待遇发放。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人员如有连续缴纳社保的需求,应承担全部缴费金额,并于出国前预存至财务处。

第六章 回校与服务期

第十六条 出国进修人员完成任务回校后,须到所在部门及人事处报到,办理报销相关经费及起薪等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进修人员回校后须在1个月内以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留学成果,并将时间及地点告知人事处。
  第十八条 出国进修人员结束进修任务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公派留学1年及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为5年;其他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
第七章 违约及处理

第十九条 超过规定留学期限不归者,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待聘人员处理;超期1年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条 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解除聘任合同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并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留学费用及留学期间所发工资、社保等全部待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赴港、澳、台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bet(中国)

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 教师      出国进修         管理办法                          

送:王书记  吕校长  方副校长  李副书记  靳副校长                      

bet(中国)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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